张佳俊(美国研究所)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党和国家对区域国别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提出新要求,这两个颇有相关性的研究方向一时间成为学界热议的“显学”。但从实际研究成效来看,目前的区域国别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还远远不能匹配党和国家的战略要求。新时代日益增长的“走出去”“引进来”“促发展”“防风险”的现实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知识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两个研究领域尤为突出。
第一,区域国别研究与涉外法治研究需要形成务实管用的知识体系,但不必拘泥于学术建制化“套路”,应始终以解决问题为核心。
区域国别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都是从已经高度建制化的学科——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法学中新生出来的,但原有体系和研究已经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要。这从一开始就决定了两个领域必须要勇闯新兴研究的“空白区”“急难区”“险重区”。因此,在区域国别研究与涉外法治研究领域,可以少一些学术建制派,多一些学术革新派;少一些循规蹈矩式的路径依赖,多一些打破条框束缚的理论自觉。
事实上,无论是区域国别研究还是涉外法治研究,都是高度综合的跨学科领域,都具有很强的现实应用性,必须要实实在在解决现实问题。随着我国的全球“朋友圈”越来越大,海外利益分布也呈现规模大、分布广的特点,在与各国打交道时,经常会在制度、产业、技术、文化、历史等多个层面遇到层出不穷的新问题,这都是区域国别研究需要一一回应并思考解决的真问题。而在涉外法治领域,近年来更是风险频发,面对实践中产生的涉外法治难题,既有的规范法学研究需要尽快调整适应,并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些难点和痛点都为转换研究思路、重新通盘思考确立了方向。
从推动区域国别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进一步做深做实的角度考虑,宜在确立研究目标和总体思路的基础上,牢牢树立以解决问题为核心的研究导向,支持研究者聚焦真问题做调查搞研究,从扎实研究中寻找问题解法、提炼理论,形成务实管用的知识体系,而非简单用理论去套实践,更不宜片面注重学科建设“范式化”等路径依赖上。这是为两个新兴研究领域留足空间、打开新天地的必要前提。
第二,从区域国别研究视角看,涉外法治研究不能只有“好学生思维”,更要突破规范主义“研究茧房”。
区域国别研究必须基于对一国国情或相关问题的全面掌握,最忌选择性、片面性、偏好性。从区域国别研究的视角来看涉外法治,一个重要的启发是突破现有法律思维中的规范视角、精英视角、国家法视角来重新认识所谓的涉外法治,重新扩展涉外法治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改进现有的法律理论、制度及对策研究。近年来,涉外法治领域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研究大大提速,法学科班教育也及时启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无疑都是该学科的重要进步。但研究和培养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影响,对涉外法治的理解以及由此衍生的制度设计和问题解决方案,往往习惯性地偏向于规范视角、精英视角、国家法视角等。这种固有的思维模式很容易将“法”窄化理解为“律”,而忽视了规范法律制度背后更大、更广、更复杂的逻辑。正如区域国别研究高度复杂的特点一样,涉外法治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领域,面对的是不同层次、类型和性质的实际问题。从问题导向出发,对涉外法治的理解需要更多的法律多元主义乃至超越法治主义的视角,尤其要看到法律规则背后的深层逻辑。
大致来说,研究涉外法治问题时,至少有两类外部对象:一类是在法治领域掌握较多国际话语权的所谓“法治发达国家”,例如欧美等国;一类是在法律中心主义的视野里,在法治发展领域属于后发展国家的国家,如非洲、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区域国家。近些年,美国利用其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对我国频频发难,使我国国家利益受到一定损害,这也是当前加快推动涉外法治研究的直接原因。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国际规则采取合则用、不合则弃的实用主义态度,只要能够实现目的,非法行动也可以被合法化——“法是什么”,往往由他们说了算。如果简单限于研究明白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涉外法治体系,在现实交涉中将很难把握主动权。面对这种情况,必须主动转换思路才能解决现实问题。
对后一类国家,如非洲、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区域国家而言,这些国家的国情决定了它们在规范的法律制度之外,内部的政治经济规则,地方性的、非正式的规则,甚至不成文的办法、习俗、行规、民约乃至潜在规则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并影响着其内政外交。怎么看待这些规则?从广义来说,这些规则虽未上升到“法”的层面,但在当地社会运行中实际发挥着“法”的作用。如果单单研究这些国家的正式法律规则体系,而对正式体系之外的各种“法”视而不见,那就很可能“踩雷”或“掉坑”,也就解决不了实践中的纠纷问题。总的来说,这两类国家有一点高度相似,那就是很多时候都“不按套路出牌”——和他们讲理,他们就讲法;和他们讲法,他们摊牌不认法。
因此在现实中,必须要在“法”的层面与它们打交道,但又不能只囿于“法”的思维,而必须从两方面同时下功夫。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国际上以及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具有我国特色的、更加系统的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和应对机制。另一方面,则应正视并加强对国际社会以及其他国家内部存在的超法律因素、非正式制度、地方性规则等微观层面的研究。对这些因素、制度、规则,不宜抱有法律精英主义或规范主义的固有思维,而要认真剖析其存在的背景、原因和作用机制,结合实际拿出灵活有效的涉外问题解决方案——不一定是纯粹的法律方案,而是包含法律在内的综合解决方案。双管齐下,才能发展出更加自主有效且不乏包容性的涉外法治体系,并推动设立新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为我国涉外法治争取更多的国际话语权。在这个意义上构建起的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才能切实有效解决我国“出海”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难题。
第三,从涉外法治研究视角看,区域国别研究不必搞“花架子”,关键是摸得透理、找得到人、办得成事。
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可以发现,区域国别研究和涉外法治研究相似点颇多:都注重以小见大、层层分析,见招拆招地解决当期实际问题和中长期问题,进而形成与实践相契合的理论。事实上,要做好真正的区域国别研究,不必搞花架子,无非是做到三件事——摸得透理、找得到人、办得成事。换句话说,就是把对象国、对象区域、对象问题研究明白,同时在深入当地研究的过程中,与对象国有关人士或当地人建立长期联系,在关键时刻可以对接到人,在关键事上可以拿出对策,最终服务于解决问题这一核心需求。
从问题研究的角度来说,区域国别研究更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地缘政治经济风险频发,全球化成本不断抬升,许多跨国、跨行业、跨领域问题交叠出现,世人习以为常的一些因素都显现出“关键性”,例如关键基础物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规则等。开展区域国别研究,可以从这些重点问题切入,穿针引线、以点带面,形成通盘思考和针对性方案。
与涉外法治研究相似,区域国别研究同样不能局限于规范化、精英化、制度中心主义的视角,必须将思维和视野放得更宽。实践显示,在许多对外交往案例中,正是由于对交往所在国内部的政治经济关系缺乏梳理,对其地方政府、社区社群的特点、秩序、习俗等缺乏必要的摸底和对接,导致许多合作在“最后一公里”上难以形成有效衔接,最终功亏一篑。
观察美国、日本等国的外交战略可以发现,这些国家长期以来推动区域国别相关研究及行动的策略通常注重从上到下的全方位、渗透式的本地化经营,从而逐渐形成一种包括政府机构、跨国企业、智库、非政府组织、当地代理人等默契配合的模式,这正是在应对具体问题、服务实际需要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总之,区域国别研究与涉外法治研究都需要以解决问题为核心,针对性地开展跨学科研究和田野调查研究,才能构建起真正匹配我国走向全球的战略步伐和现实需求的学科知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