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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2022-09-23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9月23日总第618期 作者: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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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9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2022年“创新论坛”第二讲在法学研究所举行。法学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编审王雪梅以“少年司法的管辖权”为题作演讲。

  王雪梅在演讲中指出,明确少年司法管辖权直接关系罪错少年分级干预的具体实施,十分重要。目前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可主要分为四种模式,即社会化的少年法庭(福利模式)、修正的刑事法院模式(刑事司法模式)、平衡模式(强调社区保护、少年能力发展,类似于恢复性司法)以及混合模式(康复模式和惩罚模式的相加)。从域外实践经验来看,少年司法的管辖需要探索儿童福利制度和普通刑事司法制度的边界,区分少年身份犯、违法少年和犯罪少年三种情况并给予不同的矫治措施。在此基础上,王雪梅对我国少年司法管辖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她认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需要改造刑事司法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应当选择何种少年司法模式?王雪梅认为,“平衡模式”是较优选择,即采取问责制的方式对待少年责任问题,以个别化处遇为原则,将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纳入少年司法管辖,并对其中特别严重的犯罪再进行细分。她认为,目前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在很多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没有跳出刑事司法的范围,将预防犯罪纳入其中。因此,建立单独的少年司法制度十分必要,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与会者对演讲内容进行了评议和讨论。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责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为指导司法实务部门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牵头起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各界仍需共同努力,就有关核准标准等问题达成共识。《法学研究》编辑部副研究员李强表示,从美国司法实践来看,在少年刑事司法中,法院是贯穿始终的核心角色,美国法对少年身份犯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人的特殊界定和管辖制度也较为明确。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少年法庭的定位,强化少年法庭的角色,合理扩大其管辖范围。诉讼法研究室研究员徐卉认为,少年司法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治理才能发挥实效。《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强调家庭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对其承担的责任要求也越来越高。

  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人员约30人参加交流讨论。刘仁文主持论坛。

  (贾元)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