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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
2022-12-16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2年12月16日总第626期 作者:记者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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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王春燕)12月9日,“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理论与实证”高峰论坛在线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与相对优势地位的前沿问题及实践进展进行了深入研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夏杰长在致辞中表示,我们正迎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时代必然带来数字平台大发展,然而,数字平台对于我们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概念,还是一种崭新的实践行为,对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很多新挑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显然,平台的治理监管规制问题不是一个纯经济学问题,需要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共同开展研究。

  一般认为,平台自我优待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通过制定平台规则或者利用自己独特的资源,更加优待自身业务的行为。学者总结认为,自我优待并不是某一特定类型的滥用行为,而是一系列滥用行为的总和。表现为搜索排序中的自我优待、数据盗取、展示位的自我排序、利用算法对竞争对手产品的封禁等行为。

  与会学者认为,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在现实中大量存在,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效应、对消费者福利有没有损害、是否需要政府进行反竞争干预。因为数字平台凭借非常强大的市场力量,掌握了数据、算法、流量等重要资源,平台若滥用这些资源,将会形成持续垄断和多轮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竞争,对消费者福利带来不利影响。

  平台自我优待是国内外立法执法实践关注的重要问题,但其规制边界有待厘清。学者提出,平台自我优待根据效果可以分为积极型和消极型自我优待,根据对象要素可以分为针对流量、数据和知识产权自我优待,根据实施方式可以分为通过平台规则实施的和未通过平台规则实施的自我优待。不同类型的自我优待行为呈现出不同的规制需求,需要采用不同的规制路径。规制平台自我优待的理论基础包括运作机理维度的数字生态系统、社会功能维度的数字基础设施、权力属性维度的公共管理职能。

  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均加大了对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的立法与调查。在我国,数字平台自我优待问题也受到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对自我优待问题均有所涉及。“在数字平台自我优待监管过程中,要不断完善相关规则,从而为平台经济的依法规范发展提供更加充实的制度基础。”学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平台自我优待进行规制:建立事前事后相统一的规则体系,建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平台自我优待的相关法律体系,推动政府监管与平台自律有机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李勇坚主持论坛。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合肥工业大学等科研院所和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平台经济研究中心协办。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