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
推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
2023-06-02 来源:《社科院专刊》2023年6月2日总第646期 作者: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
分享到:

  本报讯 5月1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六场在京举行。论坛由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傅攀峰主讲,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处长刘小妹主持,两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

  刘小妹在论坛开讲前表示,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此次修改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了新时代立法工作的新成果新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规定,将只能制定法律事项中的“仲裁制度”修改为“仲裁基本制度”,为地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改革与创新留出空间。在此背景下,此次论坛聚焦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代化,有利于两所青年学者深刻理解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发展方向,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傅攀峰以“《仲裁法》修订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现代化”为题作学术报告。他介绍,1986年加入《纽约公约》与199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两个重要事件,司法部2021年7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仲裁法》相比有很多积极变化。

  傅攀峰结合《仲裁法》的修订,从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程序与仲裁裁决四个方面梳理了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的关键点,并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进程中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定位问题。现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以仲裁机构为中心,而目前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定位不够清晰。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非营利主体,仲裁机构应通过提供专业化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服务获得市场认同。二是仲裁地作为仲裁司法管辖核心连结点的确立问题。为司法对仲裁行使管辖设置合理的连结点,是构建仲裁与司法间合理关系的前提。从比较法的角度看,由于仲裁地法律通常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且仲裁地法院对裁决撤销案件享受排他管辖权,因此仲裁地被普遍视为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管辖连结点。而在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下,仲裁司法管辖连结点一般为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地作为仲裁司法管辖核心连结点尚未在法律层面得到确立,这一问题有待完善。三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管理的完善问题。在我国现行仲裁制度下,仲裁庭自主塑造和运用仲裁程序的空间相对不足。为保持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应适当增强仲裁庭的程序自主权,包括允许仲裁庭对仲裁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允许仲裁庭就临时或保全措施作出决定等。

  傅攀峰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两点建议。其一,仲裁制度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接轨是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示范法》代表了世界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最大共识,对全球许多国家的仲裁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未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应以与《示范法》接轨为目标,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不断完善。其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应从以立法为中心过渡至以司法为中心。仲裁本质上是一种私人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仲裁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现代化应当由法院通过具体案例裁决予以推进,逐步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案例法”。

  报告之后,与会人员围绕仲裁诉讼化、仲裁与诉讼的共性与区别、反垄断、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的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

  (法学研究所科研处/供稿)

责任编辑: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