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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史学会举行“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五讲
2025-01-03 来源:社科院专刊总第732期 作者:孙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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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的“法律史大讲堂”第十五讲日前在京举行,日本明治大学法学院教授陶安主讲“从出土文书谈秦汉之不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生主持讲座。

  陶安首先就演讲主题进行了简要说明。学界惯于使用“秦汉时代”这种提法,但如以西汉中期为界,则秦至西汉初与西汉中期以后直至东汉,这两个时段间存在显著区别,“秦汉之不同”即就此而言。西汉中期以后,“记”作为新的文书形式登场,陶安由此入手,审视地方行政、社会乃至国家发生的深刻变化。
  陶安简要介绍了学界对于“记”这一文书形式的既有研究状况及里耶秦简所见典型发文形式,根据发、收信人的身份关系与文书具体内容对发文形式进行了分类。里耶秦简文书形式所见“告”“移”“追”等表述,同时也正是当时制定法所使用的法律术语。就对外文书格式而言,“记”不再具体写发信人,而是只写发信机关,发文形式也只剩“告”,形体特点也产生变化,为东汉木牍复兴之先声。“记”出现的背景是秦统一后的人才短缺。为了解决人才紧缺问题,汉代采取了孝廉、博士弟子等制度以培养人才,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性家族逐渐复兴,推动了儒教国家的形成,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相比于秦时的衰落。随着清浊分流和黄巾起义后东汉的崩溃,推动儒家意识形态的国家虽亡,儒家思想却成为支撑人们形成自生秩序的核心理念。
  陶安总结道,郡县制下,中央政府通过文书系统控制郡、县的行政工作,县下各类职能部门能够完成很多工作任务。但随着地方性家族掌控越来越多的人口和劳动力,形成庄园经济,国家掌控的劳动力不断减少,原本的职能部门无法正常运转。九品官人法之下,“中正”垄断了人事权,极大地约束限制了国家行政工作的开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刘自稳作为与谈嘉宾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十余人聆听讲座。(孙烁)

责任编辑:王晏清